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经本市武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小区路段时,与经该路段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丁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等在现场接受调查。经常德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认定:丁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万元,赔偿事宜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收条、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敏
检察官助理:袁紫月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69236****)。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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