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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通过公告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粤H*****号小型面包车沿S260线由江谷往下布方向行驶时,因精神未集中导致车辆驶出右侧路肩,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无名氏,身份不详)及路边的路桩、路灯等交通设施,造成被害人死亡,路桩、路灯等交通设施损坏。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受伤送院接受治疗,2020年7月17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泳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手机: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笔录复印件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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