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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6********,汉族,高中肄业,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八里**村**街**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教师家属院。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湖北路交汇处时,其车与斜行过路的周某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相撞,后其车又与对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鲁******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三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逃逸。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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