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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7时41分,被告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村北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该东北/西南道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此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于某某受伤,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2月13日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系车祸伤及头部死亡;经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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