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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件)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7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超载的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370kg,实载55090kg),沿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横政路路口时,为避让对向行驶左转弯由包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与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麻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非隔离绿化带及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麻某某死亡、车辆、绿化带及电线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测单、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玲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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