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丁**,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金龙街道**办事处**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丁**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07时55分许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该车前部与杨**驾驶沿**路由南向北行至该处的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致使云D*****号车右后侧撞上被害人张**,造成张**当场死亡、杨**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郭**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247号、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248号、(麒)公(交)鉴(尸)字[2019]第17号;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附卷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丁**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丁**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卷申请书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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