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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花园**区**幢**号门**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  飞,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于忠群,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害人宣某某经他人介绍向被告人丁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以其开来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作为抵押,被告人丁某某为虚增债务数额要求被害人宣某某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的借款协议、借条及汽车质押合同,在扣除所谓的“中介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被害人宣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23000元。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该大众途观越野车去安装GPS定位装置和配制车辆钥匙,被告人高某某告诉被告人丁某某该车已被他人安装了GPS定位装置,被告人丁某某认定被害人宣某某曾用该车向他人进行借款属于违约,并于当日带领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前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阳湖世纪苑小区,在被害人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高某某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丁某某要求被害人宣某某立刻偿还所有债务,被害人宣某某在偿还了人民币1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债务,被告人丁某某遂将该车低价转卖给他人。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大众途观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1050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被害人宣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随意扣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害人宣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丁某某实际获得被害人宣某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的盗窃金额为人民币97508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的家属后将涉案车辆赎回后退还给被害人宣某某,并赔偿被害人宣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宣某某对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现均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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