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村自建房。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吃饭,期间,丁某甲、马某某均有饮酒行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丁某甲饮酒而将自己所有的闽******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丁某甲驾驶并搭乘该车;丁某甲驾车沿宿州市**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75公里处,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丁某甲、马某某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7毫克/100毫升,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3毫克/100毫升。
丁某甲、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4月9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镇江新区**镇**有限公司门口堵路替他人索要工资。本案因**有限公司员工报警而案发。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随后将丁某甲带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毫克/100毫升。
丁某甲被查获后指使其妹妹丁某乙冒充驾驶员,后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丁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镇江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6.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饮酒而将其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丁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另,丁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054****。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村自建房,联系电话1876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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