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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项某某、高某某、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8〕5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汉族,****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曾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4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11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1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汉族,**省**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1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丁某某、项某某、高某某、靳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6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430日、2018710日、20189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靳某伙同张某(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由丁某某负责提供法人信息和注册公司费用,靳某、高某某、张某申请注册虚假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注册成立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人丁某某联系被告人项某某、陆某(姓名不详,在逃)、A男人的承诺(姓名不详,在逃)以每张一千元至一千四百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虚开。

被告人项某某明知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牟取利益,帮助丁某某联系下游受票企业,被告人丁某某利用项某某联系的受票企业的开票信息和开票金额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丁某某为了能够持续领取发票继续骗取税款,牟取利益,联系其微信好友“龙藏深泉”、“先根baoxiangen”为被告人高某某、靳某注册的虚假公司做虚假纳税申报,非法抵扣进项税额,虚假纳税成功后,继续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7年8月在**县县内先后注册四家虚假公司:**市**物资有限公司、**市**物资有限公司、**省**物资有限公司和**省**物资有限公司,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429张;被告人靳某在**市**区注册虚假公司**市*装潢有限公司,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张某(在逃)在**市**区注册虚假公司**市**实业有限公司、**市**经贸有限公司,利用两家公司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46张;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市**区注册虚假公司**市**商贸有限公司,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94张。以上八家公司骗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银行交易流水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1张。

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的**市**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张:

1、2017年6月9日虚开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8张(发票号码:00691941、00695495-00695508、01473977-01473989),物品名称为煤,金额2796302.60元,税额475371.40元,价税合计3271674.00元;

2、2017年7月24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11张(纳税人识别号:916***************) (发票号码:03181619-03181629),物品名称为原煤和硫酸渣,金额1082275. 59元,税额183986.85元,价税合计1266262.44元;

3、2017年7月25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2张(纳税人识别号:914**************)(发票号码:03181630-03181631),物品名称为精煤,金额198574.36元,税额33757.64元,价税合计232332.00元;

4、2017年8月19日虚开给**工商有限公司3张(纳税人识别号:210*************)(发票号码:03171120-03171122),物品名称为煤炭,金额298564.11元,税额50755.89元,价税合计349320.00元,

5、2017年8月19日虚开给**矿产品有限公司10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3171119-03171131),物品名称为煤,金额999642.00元,税额169939.1元,价税合计1169581.10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的**市**物资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张:

1、2017年7月22日虚开给**矿业有限公司10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0705767-00705776),物品名称为1.0主焦煤,金额999306.00元,税额169882.00元,价税合计1169188.00元;

2、2017年7月25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25张(纳税人识别号:914***************)(发票号码:02782123-02782147)物品名称为精煤和煤,金额2389611.09元,税额406233.91元,价税合计2795845.00元;

3、2017年8月12日虚开给**市**物资有限公司11张(纳税人识别号:915**************) (发票号码:03170959-03170969),物品名称为精煤,金额1096399.15元,税额186387.85元,价税合计1282787.00元;

4、2017年8月18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24张(纳税人识别号:916***************) (发票号码:031709703170993),物品名称为铁精粉,金额2369741.97元,税额402856.24元,价税合计2772598.21元;

5、2017年9月25日虚开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0张(纳税人识别号:913***************) (发票号码:03150960-03150989),物品名称为煤,金额2991999.90元,税额508640.10元,价税合计3500640.00元;

6、2017年9月27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5张(纳税人识别号:41*************)(发票号码:03150990-03150994),物品名称为煤,金额497777.80元,税额84622.20元,价税合计58240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的**省**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张:

1、2017年8月24日虚开给****商贸有限公司16张(纳税人识别号:916***************)(发票号码:02788724-02788739),物品名称为煤,金额1542728.16元,税额262263.84元,价税合计1804992.00元

2、2017年8月24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4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2788740-02788743),物品名称为煤,金额397148.72元,税额67515.28元,价税合计464664.00元;

3、2017年8月25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3张(纳税人识别号:916**************)(发票号码:01875318-01875320),金额296556.42元,税额50414.58元,价税合计346971.00元,

4、2017年8月25日虚开给****工贸有限公司17张(纳税人识别号:916************) (发票号码:01875 301-01875317),物品名称为煤,金额1692493. 82元,税额28772 3.98元,价税合计1980217. 80元;

5、2017年8月26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10张(914**********) (01875321-01875330),物品名称为煤,金额996034.20元,税额169325.80元,价税合计1165,360.00元,

6、2017年8月26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914************) 15张,物品名称为煤,金额1497641.10元,税额254598.90元,价税合计1752240.00元;

7、2017年9月27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市**区**贸易有限公司64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2790239-02790302),物品名称为煤,金额6357333.12元,税额1080746.88元,价税合计7438080. 00元,

8、2017年9月27日虚开给**县**贸易有限公司1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2790238 ),物品名称为煤,金额99529.91元,税额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00元;

9、2017年10月28日虚开给****商贸有限公司5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0928258-00928262),物品名称为废钢,金额498552. 20元,税额84753. 85元,价税合计583306.05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高某某注册的**省**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张:

1、2017年8月24日虚开给****华贸易有限公司1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2788763 ),金额99287.18元,税额16878.82元,价税合计116166元,

2、2017年8月24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19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2788744-02788762 ),物品名称为煤,金额1886456. 42元,税额320697.58元,价税合计2207154. 00元;

3、2017年8月25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15张(纳税人识别号:913************)(发票号码:01875256-01875287),金额1489307.7元,税额2531 82. 3元,价税合计1742490元,

4、2017年8月25日****工贸有限公司30张(纳税人识别号:916************)(发票号码:01875269-01875300) ,物品名称为煤,金额2986753. 80元,税额507748.20元,价税合计3494502.00元;

5、2017年9月19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市**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6张(纳税人识别号: 911************)(发票号码:02790173-02790208),物品名称为煤,金额3583931.64元,税额609268.36元,价税合计4193200.00元,

6、2017年9月29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市**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9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2790209-02790237),物品名称为煤,金额28971 00.元,税额492507.00元,价税合计3389607元;

7、2017年10月28日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5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0928263-00928267),物品名称为废钢,金额498552.20元,税额84753.85元,价税合计583306.05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靳某注册的**市*装潢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

1、2017年11月23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钢铁有限公司19张(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0561310084F)(发票号码:00717629-00717647)金额1862613.42元,税额316644.2元,价税合计2179257.62元;

2、2017年11月23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科技有限公司1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0717648),金额95726.5元,税额16273.5元,价税合计112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张某(在逃)注册的**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

1、2017年11月20日虚开给****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7张(纳税人识别号:912************) (发票号码:00856529-00856535)金额675923.08元,税额114906.89元,价税合计790829.97元;

2、2017年11月21日虚开给**市**有限公司4张(纳税人识别号:915************)(发票号码:00856541-00856544)金额390272. 43元,税额66346.32元,价税合计456618.75元

3、2017年11月21日虚开给****仪器仪表厂5张(纳税人识别号:915************)(发票号码:00856536-00856540)金额491067.36元,税额83481.44元,价税合计574548.8元,

4、2017年11月21日通过被告人靳某介绍虚开给****印刷设备有限公司1张(纳税人识别号:912************)(发票号码:00856545)金额25641. 03元,税额4358.97元,价税合计30000元;2017年11月23日

5、2017年11月23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刚铁有限公司3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0856546-00856548)金额285550.32元,税额48543.54元,价税合计334093.86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张某(在逃)注册的**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

1、2017年11月23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25张(纳税人识别号:911************) (发票号码:00867268-00867292)金额2483200元,税额422144元,价税合计2905344元,

2、2017年11月23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钢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号码:00867293)金额95183.44元,税额16181.18元,价税合计111364.62元。

被告人丁某某以李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的**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张:

1、2017年9月27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市**区**商贸有限公司12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4370428-04370439),货物名称为煤,金额1191999.96元,税额202640.04元,价税合计1394640元;

2、2017年10月28日和10月30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市**贸易有限公司19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4426050、 04426960-04426977 ),货物名称为煤,金额1869440. 21元,税额317804.79元,价税合计2187245元,2017年10月30日

3、2017年10月30日通过被告人项某某介绍虚开给****贸易有限公司25张(纳税人识别号:911**************)(发票号码:04426934-04426958),货物名称为煤,金额2403846. 25元,税额408653.75元,价税合计2812500元。

被告人靳某明知****印刷设备有限公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史某某为逃避税款为目的,而为其联系购买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7年5月5日通过靳某的介绍张某(在逃)利用**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印刷设备有限公司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923.05元,税额4576.92元,价税合计31499.97元),史铁成支付开票费2000元钱给靳某;

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张某控制的**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史某某控制的****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25641.03元,税额4358.97元,价税合计30000元)。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1张,金额:54410065.1元,税额:9249711.11元,价税合计:63659776.2元;被告人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4张,金额:5465286.42元,税额:929098.58元,价税合计:6394385元;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9张,金额:42539601.1元,税额:7231723.49元,价税合计:49771333.6元;被告人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金额:2101904元,税额:341853.59元,价税合计:244375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郭某某、董某某、楚某某、李某等人证言;

(四)被告人丁某某、项某某、高某某、靳某供述与辩解;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项某某、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杰

2018108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高某某、靳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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