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社**栋**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源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佳辉,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随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文胜,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丁某某、随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日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是深圳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下面开发客户的销售公司的其中一个负责人,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甲(己起诉),幕后老板是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管理直播间,请喊单老师,培训直播间的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实施洗脑,诱使被害人投资“邮币卡”,然后配合“信**公司”和“安**平台”以操纵价格的方式进行诈骗。
被告人随某某是安徽涵**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老板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前妻,案发期间其伙同王某甲共同经营该公司,对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实施诈骗。
2016年4至6月份期间,王某甲、王某乙、随某某、赵某甲、丁某某、赵某乙、周某甲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拉人入群进行讲课,引诱投资者入金“安**平台”炒邮币卡,然后集中在6月初的几天操纵邮币卡价格,造成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巨额亏损,现已核实全国各地57名被害人共计16286759.3元的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公司、信**公司、涵**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丁某某、随某某、周某乙等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安**平台交易记录、被害人绑定平台账户的交易明细、相关聊天记录、随某某的婚姻证明、房产信息等;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伺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谭某某朱等50余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平台出入金、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的司法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05日09时28分至09时38分对华联大厦**室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某某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星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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