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三十一组**新村**栋**室,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4********,汉族,专科文化,铜陵****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行政村**队**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铜陵市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购买“安徽麻将”APP软件 “房卡”后,在“安徽麻将”APP软件平台上创建ID100987号“雀神会”、ID100990号“欢乐谷”亲友圈,采用建立微信群拉人进亲友圈“房间”打麻将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抽头渔利2.19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丁某某共谋在“安徽麻将”APP软件平台上开设赌场,渔利均分。由丁某某负责购买、充值“安徽麻将”APP“房卡”、管理参赌人员亲友圈、统计输赢分。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管理微信群、按输赢分与参赌人员结算输赢、每局3至4元收取抽头钱。以拉人进亲友圈打麻将方式在“安徽麻将”APP软件平台上开设“房间”进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166人,抽头渔利共计14.8122万元。丁某某获利7.0561万元,陈某甲获利7.7561万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某某退出非法获利9.3万元,陈某甲退出非法获利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两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各一部;
2.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陈某乙、洪某某等21人的证言;
4. 李某某、潘某某的供述;
5. 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两被告人手机信息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丁某某抽头渔利9.2461万元,陈某甲抽头渔利7.756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单独和共同开设赌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两部、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