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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郭某某等人诈骗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9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9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栋**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同时追加移送起诉被告人胡某某;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以给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张某乙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安排杨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胡某某充当杨某某的干妈,让杨某某、刘某某与张某乙相亲,先后骗得张某乙现金7000多元,其中杨某某分得现金601元,刘某某分得现金1001元,郭某某分得现金2200元,胡某某分得现金12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6000元。

二、2018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程某某、刘某某以给山东省**县**镇**村**号韩某某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充当介绍人,安排程某某(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丁某某充当程某某的父亲,刘某某充当程某某的嫂子,让程某某与韩某某相亲,先后骗得韩某某现金12700元,其中郭某某分得现金5400元,丁某某分得现金1200元,程某某分得现金3300元及价值1000元衣服,刘某某分得现金4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11000元。

三、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给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陈某某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充当程某某的干妈,安排程某某(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丁某某、胡某某充当程某某的父母,杨某某充当程某某的闺蜜,刘某某充当程某某的嫂子,让程某某与陈某某相亲,先后骗得陈某某现金9000多元,其中郭某某分得现金2500元,丁某某分得现金1000元,程某某分得现金2188元,刘某某分得现金400元,胡某某分得现金400元,杨某某分得现金4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9500元。

四、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给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郑某某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充当杨某某的姑姑,安排杨某某(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丁某某充当杨某某的父亲,让杨某某与郑某某相亲,先后骗得郑某某现金5380元,其中杨某某分得现金800元及价值600元衣服,郭某某分得现金900元,丁某某分得现金8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3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计26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上述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且愿意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卷宗8 册,电子光盘25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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