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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街**号**室(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室(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街道**村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手机上下载“连信”APP注册用户后,添加多人交友聊天,后双方添加微信继续聊天。被告人丁某某虚构身份信息,以跟对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诱饵,以购物需要钱、讨要节假日红包、双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居住在本市**街道)、肖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2279.16元。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将其微信上取得的诈骗钱款分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邹某某(系被告人丁某某丈夫)。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某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钱款通过自己的微信号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最后存入银行定期。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9319.4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783.48元。

3、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8176.2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三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电子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多人实施诈骗,骗得钱款共计32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

1.二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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