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专科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甲,曾用名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汉族,湖南益阳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3********,汉族,湖南沅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0********,汉族,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汉族,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大学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刘某甲、郭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等六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至28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上的**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湘府**项目经理部工地上,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分两次盗窃停放在工地上归工地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青******吊车上的柴油共计75L,然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非法获利30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2.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在工地上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了该项目部牌照为青******吊车上的柴油75L,然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获利33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3.2019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娄某甲在该工地上,由娄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丁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青******吊车上的柴油共计75L,然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165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4.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娄某甲在该工地上,由娄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丁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青******吊车上的柴油共计100L,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22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5.2019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娄某甲在工地上,由娄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丁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青******吊车上的柴油共计100L,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22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6.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娄某甲伙同潘某某在工地上,由娄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潘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湘******吊车上的柴油共计125L,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275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7.2019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娄某甲伙同潘某某在工地上,由娄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潘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湘******吊车上的柴油时,被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两人逃离现场。
8.2019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伙同郭某某在工地上,由郭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蔡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湘******吊车上的柴油共计100L,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蔡某某获利300元,郭某某获利10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9.2019年3月初至3月10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两次伙同郭某某在工地上,由郭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蔡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湘******吊车上的柴油共计200L,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450元,刘某甲则从中赚取差价。
10.2019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郭某某在工地上,由郭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盗窃汽车油箱里的柴油,潘某某则在旁边“望风”和帮忙,两人盗得项目部管理的牌照为湘******吊车上的柴油共计100L,后通过他人销赃给收赃人,两人分别获利22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3个白色塑料油桶及柴油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照片、互谅协议、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黄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刘某甲、郭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刘某甲、郭某某、蔡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娄某甲、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丁某某、蔡某某、潘某某、刘某甲、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刘某甲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潘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娄某甲、刘某甲(1557512****)、郭某某、蔡某某、潘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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