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6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199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12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秦现友,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199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经多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于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6********,汉族,文盲,系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祁某某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经事先商量,分别驾驶电动三轮车结伙窜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由被害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华徐公路(华腾路-华隆路)道路改建工程建设工地,采用剪切成段后装车转移的方法,窃得该公司埋设于道路两侧合计价值人民币8,426元的起帆牌YJV4*35+1*16型电缆线12.77米及起帆牌YJV3*16+2*10型电缆线236.17米,由被告人丁某某至暂住地换骑一辆电动三轮车转移赃物。当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将窃得的电缆线运至上海市闵行区纪友路金辉路口西北侧郝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3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失窃证明、证人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被害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徐公路(华腾路-华隆路)道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地于2020年1月29日晚至次日早上被窃起帆牌YJV4*35+1*16型及YJV3*16+2*10型电缆线各400余米的事实。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上述案发现场道路两侧电缆线被剪断等现场基本情况。
3.公安机关路面监控视频、依法调取的被告人秦现友暂住地监控视频、被告人祁某某暂住地小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丁某某戴红色头盔、被告人秦现友戴黑色头盔、被告人祁某某戴黑色帽子于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左右分别从暂住地出发,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至案发现场附近汇合,在案发现场附近来回走动,至5时许离开。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至暂住地换骑电动三轮车至案发现场运赃的事实。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销赃现场监控视频、依法扣押的记载收购记录内容的纸张、证人郝某某的证言及确认销赃人员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8时30分许用一辆电动三轮车将上述两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运至上述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其称量其中规格细的电缆线重222千克、规格粗的电缆线重29千克,其出资人民币2,340元予以收购的事实。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确认同案犯、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证实,其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上述案发地附近装运电缆线,伙同被告人秦现友、祁某某至上述废品收购站销赃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自行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郝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依法搜查,查获并扣押部分赃物电缆线及收购记录纸;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扣押红色头盔;从被告人秦现友处扣押黑色头盔、黑色上衣及鞋子,并照相固定了案发时三被告人所骑电动自行车的外观特征。其中扣押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头盔、衣鞋及电动自行车外观特征与上述监控视频中作案人员的一致。
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起帆牌YJV3*16+2*10型电缆线每米重0.94千克,单价每米人民币31.63元;起帆牌YJV4*35+1*16型电缆线每米重2.27千克,单价每米人民币74.87元。
8.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案后,通过查看周边监控视频先后抓获三名被告人的情况。
9.户籍详细信息、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述三被告人的身份、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现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志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秦现友、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
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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