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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石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9********,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彝族,200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2001********,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伙同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牟某某**小区,盗窃了代某某停放在**小区**期**栋**单元门外空地上一辆车牌号为云******鹏城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经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2、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牟某某**小区,盗窃了张某某停放在**小区**期**栋单元门旁停车位上一辆无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经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石某甲、丁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丁某某有劣迹;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摩托车的情况;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6.被害人陈述,证实摩托车被盗的事实;7.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二被告人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石某甲作案两次,数额达3960元,丁某某作案一次,数额达252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丁某某、石某甲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石某甲、丁某某现羁押在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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