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王某某受贿、贪污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下称**驻上海特派办)副特派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1********,汉族,大学文化,丁某某之妻,原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银行部营销**部(下称**银行上海分行营销**部)**,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19年间,丁某某利用担任**驻上海特派办** **处、**处、**处处长、**副司长、驻上海特派办副特派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王某某利用担任**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部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44.01万元(以下币种未经注明均为人民币),丁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44.9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至2017年间,丁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何某某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9年间,共同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58万元、美元20万元、港元55万元、欧元2万元及面值16万元的消费卡、价值43.75万元的名牌手表5块、价值41.07万元的首饰、普洱茶等,以上合计345.17万元。

2.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丁某某、王某某利用丁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孙某某的请托,为**上海分行营销**部、**吸收存款提供帮助。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共同收受孙某某以工效工资名义给予的钱款130.46万元。

3.2014年至2019年间,丁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虞某某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贷款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9年间,共同收受虞某某给予的价值111.5万元的普洱茶。

4.2003年至2004年间,丁某某、王某某利用丁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俞某某的请托,为其任职的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监理)承揽**银行工程监理业务提供帮助。2004年至2007年间,以设立公司与**监理签订虚假合作合同的方式共同收受**监理给予的钱款100万元。

5.2011年至2014年间,丁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叶某某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贷款,承揽**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间,共同收受叶某某给予的价值56.88万元的普洱茶、象牙制品等。

6.2012年至2018年间,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葛某某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服务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9年间,收受葛某某给予的现金18万元、价值26.9万元的普洱茶等,以上合计44.9万元。

二、贪污罪

2009年3月至2016年8月,王某某利用担任**银行**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银行费用配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虚报发票等方式,侵吞、骗取**银行上海分行营销费用共计1228.61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其他受贿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普洱茶、手表、首饰等物证;2.职务任免文件、贷款审批材料、协议、合同、银行明细帐、价格认定结论书、报销审批材料等书证;3.何某某、孙某某、虞某某、俞某某、叶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虽犯数罪,能真诚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玮玮

检察员: 高 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4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