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003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族自治县**街道**巷62号。于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251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区**市**街东段。因犯盗窃,于2017年4月10月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3014,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县**镇***村3-20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米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受害人张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在网上通过QQ搜索贷款QQ群并与“张某”、“吴经理(微信号zhang_2****752)”的张某甲(已起诉)建立联系,并通过张某甲找到放贷人进行短期资金周转,后张某某陷入“套路贷”之中,债务虚高,在还款二十多万后仍有高额欠款。经侦查,受害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之间被张某甲推单至江苏省启东市袁某某创立的“蓝色金融”诈骗集团中,袁某某诈骗集团以朱某某出借人名义向张某某放贷1万元,到手7500元,受害人张某某续期17次,被诈骗金额共计52500元,该诈骗集团内部分为海投、蓝色金融(蓝色本部)、启航、飞翔、盛誉、长宏六个部门,均对外宣称为金融公司。该公司利用网络借贷平台,针对需要借款的受害人,虚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吸引被害人贷款,继而以“手续费”、“审核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受害人无法偿还高额欠款的情况下,将受害人推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来骗取受害人钱财,同时采取电话轰炸受害人通讯录、PS受害人裸照灵堂照、电话辱骂等方式逼迫受害人还款。
被告人丁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在被告人袁健辉开设的“蓝色金融”诈骗团伙中飞翔组成员,负责引诱客户贷款、审核客户资料以及对客户进行催收还款。被告人丁某某任职期间,虚构身份通过“中介”、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寻找借款客户并进行初审,并对逾期客户和联系人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以及发送侮辱、淫秽的短信的方式进行催收。现查证丁某某在蓝色金融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365323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丁海峰个人帐户认定公司人放贷诈骗金额:既遂60525元;
被告人丁某某入职时间2017年8月1日,离职日期2018年8月1日任职期间所属公司犯罪金额:既遂88070239元、未遂16140548元、合计104210787元。
被告人王某于在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人袁健辉开设的“蓝色金融”诈骗团伙中任职“海投组”组长,被告人王某在所属公司任职期间虚构身份通过中介、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寻找借款客户并进行初审,恶意垒高受害人债务来获得高额提成,同时和副组长宋维一起负责管理。监督管理“海投组”员工的日常工作,并和宋维一起搜集侮辱、威胁、骚扰短信模板,下发给下属员工,用以对逾期客户的催收使用。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个人帐户认定个人放贷诈骗金额:既遂19590元、未遂425元、合计20015元;
被告人王某入职时间2016年5月20日,离职日期2018年9月1日任职期间所属公司犯罪金额:既遂104106237元、未遂18130098元、合计122236335元。
被告人米某某在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人袁健辉开设的“蓝色金融”公司中任职“海投组”成员,被告人米某某在所属公司任职期间虚构身份通过中介、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寻找借款客户并进行初审,恶意垒高受害人债务来获得高额提成。现查证,米某某在蓝色金融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175000元左右。经聘请有关单位对米某某在蓝色金融公司任职期间的诈骗犯罪活动数额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人米某某入职时间2017年12月1日,离职日期2018年8月1日任职期间所属公司犯罪金额:既遂55027185元、未遂13558621元、合计68585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树彬、张荣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马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袁某某、宋某等人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米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套路贷”犯罪,仍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介绍被害人“借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集团,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丁海峰、王某并对逾期客户和联系人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以及发送侮辱、淫秽的短信的方式进行催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米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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