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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焦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街**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4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楼**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尹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日、5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3日、6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5月3日、7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五人与尹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等人属于同一传销组织体系,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决定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牛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等人自2013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消费投资”(又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年8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2014年9月,丁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后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目前丁某某伞下人员有苏某某、刘某甲、房某某、公某某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丁某某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提成及管理组织体系,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焦某甲于2014年8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焦某甲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焦某甲伞下人员有公某甲、焦某乙、焦某丙、公某乙、王某乙等人。自2015年7月起,焦某甲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农业银行卡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某甲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李某甲伞下人员有张某丙、马某某、刘某丙、柏某某、翟某某等人。自2017年4月起,李某甲使用其岳母张某乙及他人农业银行卡用于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5年4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某乙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李某乙伞下人员有刘某丁、李某己、齐某某、孙某某等人,自2017年5月起,李某乙使用刘某戊、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7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杨某某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其伞下人员宋某某、任某某、颜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等人。杨某某上总后多次组织安排伞下成员为新人考察行业,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提成,组织伞下成员学习,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李某丙于2015年7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某丙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李某丙上总后负责组织安排伞下成员为新人考察行业,收取申购款,组织伞下成员学习、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5年8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牛某某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牛某某伞下人员有李某丁、李某戊、赵某某、李某庚等人。自2016年11月17起,牛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申购款,再通过该银行卡转发给徐某某、袭某某等人,同时亦通过该银行卡收取范某某、何某某、纪某某等人发放的工资,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9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苏某某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苏某某伞下人员有张某丙、陈某甲、尹某甲、王某丁、刘某戊、张某丁、郭某甲等人。苏某某上总后,使用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工资,主持行业会议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9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韩某某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韩某某上总后多次组织安排伞下成员为新人考察行业,负责组织伞下新人交钱申购,收取申购款,组织伞下成员学习、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组织并参加老总回馈宴,负责上传下达“资本运作”行业的各项决议、内容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0月由王传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徐某某伞下人员有刘某戊、宋某某等人,自2015年10月起,徐某某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传销人员提成、主持及主讲行业会议,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0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提成等工作,王某甲农业银行卡62284808386********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6日共收取王某戊、韩某某、和某某、尹某某等115人转存的传销申购款等资金共计人民币446万多元,并由其本人和传销体系人员通过现金支取,被告人王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吕某甲于2015年12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吕某甲上总后多次组织安排伞下成员为新人考察行业,负责组织伞下新人交钱申购,收取申购款,组织伞下成员学习、主持行业会议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1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刘某甲伞下人员有刘某己、陈某乙、张某庚、李某丙等人。自2015年11月起,刘某甲使用其妻子何某甲及他人农业银行卡用于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6年6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尹某某上总后多次组织安排伞下成员学习、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上传下达“资本运作”行业的各项决议、内容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9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目前高某某伞下人员有魏某某、李某己等人。自2016年9月起,高某某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申购款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3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自2017年4月起,郝某某使用62284808388********等银行卡收取传销人员交纳的申购款,然后再转账给吕某乙、康某某、查某某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7年5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了黄某某、郭某乙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在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组织安排伞下成员为新人考察行业,组织伞下成员学习、传承“资本运作”行业内容、上传下达“资本运作”行业的各项决议、内容等,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7年6月由刘某己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了刘某庚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目前刘某乙伞下有刘某庚、付某某、刘某辛等人。自2017年6月起,刘某乙收取传销人员交纳的申购款,然后再转账给王某乙、徐某丙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1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了魏某某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自2017年12月起,张某甲农业银行开户卡号为62284808388********农业银行卡有收取传销人员交纳的申购款以及发放传销人员提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笔记本、手机信息截图、银行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2.涉案人员张某戊、刘某辛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牛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牛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祥勇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牛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贰拾叁册)

3.扣押的书证材料一批

4.提讯证、换押证(各拾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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