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吸毒,于2011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温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单元**室内,多次容留并介绍卖淫女杨某某、罗某甲进行卖淫。
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证人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尹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亲笔供词、微信支****;2.证人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温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关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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