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68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现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安义县**镇**村**街村**组**号,现住本市杨某某**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印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杨某某**路**号**层**楼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丰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19日、20日、22日、28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起,被告人丁某某租借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伙同被告人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分别负责管理赌博场所、招揽赌客等,上述四名被告人约定分成,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先后至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由马某某、刘某某负责使用百家乐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胡某某负责接和。
2020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机箱一台、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抓获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等人。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交代不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当日17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上述赌博场所系丁某某、沙某某、黄某甲开设,刘某某是操盘手,胡某某是接和人员的事实。
2.证人敬某某、陈某乙、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当日17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上述赌博场所系丁某某开设,刘某某、马某某是操盘手,胡某某是接和人员的事实。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当日17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上述赌博场所系丁某某、沙某某、黄某甲开设,印某某在赌博场所内招揽赌客,刘某某、马某某是操盘手,胡某某是接和人员的事实。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当日17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上述赌博场所系丁某某开设,黄某甲是赌博场所负责人,刘某某是操盘手,其看到沙某某使用百家乐账号密码登录电脑的事实。
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经沙某某介绍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的事实。
6.证人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5月5日,孟某某将其位于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的房屋租借给张某乙,租期为8年,由张某乙负责将该房屋转租他人,2020年2月22日,张某乙委托上海**有限公司的中介张某丙将该房屋租借给被告人丁某某,月租金人民币10,000元,租期3个月,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事实。
7.证人王某某、黄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丁某某、沙某某、黄某甲、印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8.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外观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20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民警依法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机箱一台、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抓获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及参赌人员杨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等人。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关于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的微信聊天记录。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等人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2.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沙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辨认笔录,其等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韵
检察官助理陶奕安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黄某甲、沙某某、印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刘道凤、王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沙某某的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印某某的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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