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汪某甲等7人诈骗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号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号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号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号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广场**栋**单元**室。2005年3月2日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号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本案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上级汪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人先后开发出“皇家平台”、“皇冠平台”赌博网站,招募了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许某某(另案处理)、汪某甲负责平台的后台客服,招募了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在逃,外号“猴精”)负责平台的推广。

本案诈骗团伙的上级在“皇家平台”、“皇冠平台”均设置了“5分彩”、“1分彩”、“2分彩”赌博游戏,上述三款游戏开奖时间频率快,可以在后台设置赔率控制一段时期的盈利,还可以在投注结束至开奖前操控开奖结果来骗取玩家的钱款。

经查明,在诈骗流程上,首先由负责推广的人员在博彩相关的网站和贴吧上发布“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的推广广告,发布能预测中奖号码的内容吸引玩家进入“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推广“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的链接和“聊手”的微信联系方式;其次,玩家添加“聊手”的微信,进入“聊手”的微信群,引诱玩家在“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上扫码充值。“聊手”联系后台客服控制“5分彩”、“1分彩”、“2分彩”的开奖结果,先骗取玩家的信任,引诱玩家跟投,并通过控制输赢来麻痹玩家,引诱玩家追加投注,骗取玩家的钱款;再次,由后台客服人员在平台上核实玩家的充值金额,给玩家在平台上分,后台客服按照“聊手”的要求操控平台上“5分彩”、“1分彩”、“2分彩”的开奖结果,按玩家下分要求给玩家提现,期间回复玩家的疑问。后台客服还在玩家反馈充值异常时,负责更换“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上的收款二维码;最后,玩家扫码充值的钱款并非充值到平台上,而是均汇入到后台客服控制的二维码对应的账户里。后台客服按团伙上级要求,对诈骗款项进行转移。

经查明,该团伙在分工上,由被告人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负责“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平台的推广;由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吴某乙负责“皇家平台”的后台客服,其中丁某某、王某甲上白班,吴某乙上晚班;由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许授勋负责“皇冠平台”的后台客服,其中吴某甲、汪某甲上白班,许某某上晚班;此外,被告人丁某某按照团伙上级的要求,按照起薪5000元/月,每个月增加500元工资,涨到12000元/月便封顶的标准,负责给团伙成员发放工资;被告人丁某某按照团伙上级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他人提供商户收款码,用于“皇家平台”和“皇冠平台”收款;被告人丁某某按照团伙上级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他人提供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丁某某还负责后台客服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外支付平台推广费用等。

该诈骗团伙在存续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许某某、汪某甲、汪某丙吃住均在一起。期间,租用了长沙市岳麓区****国际小区、长沙市岳麓区****小区的住房实施诈骗,后于2018年底时搬至长沙市望城区****A1区307栋别墅利用“皇家平台”、“皇冠平台”进行诈骗。搬迁后,推广所用的电脑设备均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栋别墅**楼**房间里;后台客服所用“皇家平台”、“皇冠平台”的电脑、手机设备均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栋别墅**楼**房间里。

经查明,在犯罪数额上,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该诈骗团伙利用“皇家平台”、“皇冠平台”,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刘某某3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06220.71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汪某乙系于2017年12月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被告人吴某甲系于2018年1月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甲、吴某乙系于2018年3月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丙系于2018年5月开始着手实施诈骗。经统计,被告人丁某某、汪某乙、吴某甲、王某甲、吴某乙应对1806220.71元诈骗数额承当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丙应对1480335.41元诈骗数额承当刑事责任。

另查明,在违法所得上,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利175500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175500元,被告人汪某甲非法获利120500元,被告人吴某乙非法获利1395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151500元,被告人汪某乙非法获利163500元,被告人汪某丙非法获利923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退赔金额共计人民币39937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刘某某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

汪某乙、汪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吴某甲、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本案七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双

检察官助理:陈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汪某丙、汪某乙均羁押在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19册,光碟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