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捕前住大亚湾区**酒家。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新建,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捕前住大亚湾区**村一出租屋。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办事处**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道**镇**村**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公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志乾,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6月15日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捕前住龙岗区**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路**栋**单元**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房,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高新建、唐某甲、曹某某、熊某某、高某乙、郑某甲、孙志乾、张某某、文某某、樊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杨某某、高新建从2017年4月22日至24日租用他人场所开设赌场,以打“三公”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高新建三人每人各有一天为专场负责人;被告人唐某甲、熊某某、曹某某为“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高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甲、孙志乾、张某某、文某某、樊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借贷。该赌场于2017年4月22日、23日在大亚湾区**公寓**楼房间开设,场地由被告人向某某提供;2017年4月24日在大亚湾区**村**号**大厦**楼房间开设,场地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
2017年4月25日凌晨1时32分,公安机关在大亚湾区**村**号**大厦**楼房间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5人,缴获毒资人民币106650元,扑克牌52张、对讲机1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高新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唐某甲、曹某某、熊某某、高某某、郑某甲、孙志乾、张某某、文某某、樊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等人无视国法,参与开设赌场,以上十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高新建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甲、曹某某、熊某某、高某某、郑某甲、孙志乾、张某某、文某某、樊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高新建、唐某甲、曹某某、熊某某、高某某、郑某甲、樊某某、孙志乾、向某某、刘某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新建曾因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志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高新建、唐某甲、曹某某、熊某某、高某某、郑某甲、孙志乾、张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文某乙、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文某某联系方式:1501948****;向某某联系方式:1588989****。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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