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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自报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组**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室。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绰号**),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钟点工,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楼。

两名被告人于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在本市长宁区定西路**号**酒店多次登记入住,并利用入住的房间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通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牟利。其中,李某某某某协助丁某某为部分赌客操盘、收取赌资、结算输赢等。

同年9月25日,两名被告人及赌客马某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有赌客孙某某、王某某、嵇某某等人陆续被查获。另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涉案电脑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嵇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2020年8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在定西路**号**酒店登记入住的房间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期间李某某某某协助丁某某为部分赌客操盘、收取赌资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酒店登记入住记录等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在涉案桔子酒店的开房记录。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上址查获涉案电脑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3万余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嵇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

检察官助理:吴皎颐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某某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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