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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现暂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2011年8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6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10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经事先商量,承租了建德市寿昌镇**一出租房,容留卖淫女祝某某、庞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按每人每次性交易抽取20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

    1.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女祝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祝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201元。

    2.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女庞某某与嫖客廖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庞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租房合同、手机截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庞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光盘等。3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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