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拖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甲因与被害人丁某乙发生经济纠纷,于2018年6月30日凌晨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将丁某乙从其家中带出并分别带至拖市镇南河村农商银行前、一超市门口、佘湖村等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多次殴打、恐吓丁某乙,致丁某乙腰部、右手手臂、双腿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8月4日,丁某甲的家人已赔偿丁某乙4000元,丁某乙谅解了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向天门市公安局拖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说明、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曾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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