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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张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2301231993********,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山**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镇**社区**小区**组)。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身份证号码230407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山**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委**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使用QQ聊天软件,通过发送文件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含有公民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QQ向买家唐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5000余条,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整理信息并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人民币2550元。

二、2020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QQ向买家董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0余条,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整理信息并提供其妹妹张某乙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人民币400元。

2020年8月27日、8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依法退缴违法所得。经统计,去除重复、不真实的信息,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出售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0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南志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60366****、1834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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