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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张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相对),次日被释放;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相对),次日被释放;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苑**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相对),次日被释放;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8年5月17日对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作出不起诉(相对)决定。2018年5月24日,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以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于2018年7月4日作出撤销该三人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决定。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5日、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因不满当地政府、居委会对其反映事由的答复,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于2017年10月21日上午,前去**上访,在**广场附近被石家庄市裕华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导后接回石家庄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搜查笔录;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多次因非正常上访被行政处罚之后,仍去北京上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8年7月10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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