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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 ,户籍所在地太和县*****村委会***自然村,现住太和县城关镇****饭店附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队**号,现住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住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李兴镇**村委会**桥**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6月4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孔某某、昝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郑某某、田某某、崔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量通过非法采砂牟取利益,找到太和县李兴镇八丈河昝寨行政村地段准备采砂,崔某某、田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共同购买采砂船,用于自己非法采砂或者租赁给别人采砂收取租金、提成获利,三人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处购买一只采砂船,将船租给郑某某使用,收获定金4万元,每采一方砂子三人提成3-6元,并联系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帮助采砂,工资每人每天一千余元,每采一方子砂子每人提成三元。同时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刑拘在逃)找到被告人孔某某,商量由孔某某找场地存放砂子,孔某某找到被告人昝某某,昝某某提供四亩地,收取租赁费一万两千多元,昝某某又找到村民刘某丙,让刘某丙负责白天看守工地,并每天支付刘某丙500元工资,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夜间看守采砂过程。郑某某因资金紧张,让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先行出资租船、租地、付人员工资,郑某某许诺丁某某、孔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共同分取利益。丁某某出资六万余元用于采砂船、采砂地的租金、采砂工人的工资及采砂的日常开销。采砂事宜准备完毕后,2018年12月中旬,郑某某等人开始在八丈河昝寨实施采砂,每天平均采砂四五百吨,采砂九天左右,共采砂四千余吨,郑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孔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将所采河砂全部转移或卖掉。

后郑某某、孔某某因分赃不均产生矛盾,孔某某退出采砂团伙,宫某某、桑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进来,二人共出资十三万元,宫某某找到方某某帮忙照看工地,王某某、田某某、史某某、余某某、韩某某、梁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工地,郑某某、宫某某许诺方某某(另案处理)、桑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共同分取好处,刘某甲、刘某乙仍帮助采砂,工资、提成同前。采砂几天后,2019年1月21因昝某甲、昝某乙到采砂场制止而结束,太和县水利局对现场遗留的砂子进行勘察、测量,重约1519.76吨,经委托太和县紫鸿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砂子销售价格为每吨100元,共151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孔某某、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孔某某、昝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城关镇**路**饭店附近;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庄**号;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李兴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孔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侦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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