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在超市内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以十天5000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灌云县**镇**街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博机游戏室,在里面摆放“精艺王牌”老虎机一台、6机位的“海啸来袭”小鱼机一台、6机位的“海洋之星”小鱼机2台供人赌博,非法获取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游戏机赌博,还为其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张某某电话:1515090****,蒋某某:1510512****,丁某某:1806132****,刘某某:137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