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寇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丁某某被招募到扬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7月其通过QQ搜索加被害人陈某甲为好友,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假称与被害人陈某甲处对象,虚构为父还债、将他人撞伤需要赔偿费、为去看被害人需要路费、买手机、过年红包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1727.8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2万元。
二、被告人寇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寇某甲被招募到扬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寇某甲假称与被害人 处对象,虚构上学读书、生病住院等虚假理由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3279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寇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寇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熙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