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3********,山东省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街道**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房。2019年9月10日因非法贩卖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0日因非法贩卖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7********,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排**号。2016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4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宫某某驾驶津A****7“福田”牌小型汽车,被告人丁某某用手机导航指路,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一村内购买620升汽油,并分装于60个塑料桶内,后驾车拉载汽油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闸口镇前进村附近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所运620升汽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汽油主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均曾因非法储存、非法贩卖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再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永辉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宫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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