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乡**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7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姚某某预谋盗窃王某某陕A****S别克凯悦轿车,2013年10月4日,丁某某从王某某妻子处偷配该车钥匙。2013年10月6日凌晨,二人到西安市临潼区残联什字,由丁某某放哨,姚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盗走,并一直由丁某某使用,至2016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连霍高速三桥收费站出口将正在驾驶该车的丁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9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价格认定意见书;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姚某某无视法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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