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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夏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4********,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万年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2********,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先后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丁某某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看到贵溪市教育局2018年教学设备计算机类采购项目后,告诉被告人夏某某和汪某某自己想承接该项目,被告人夏某某和汪某某答应帮忙,之后被告人夏某某和丁某某经商量,借用江西**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公司)、江西**视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听公司)以及汪某某实际经营管理的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三家公司投标报价均由被告人夏某某确定,**视听公司、**实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被告人丁某某制作并上传,**视听公司、**实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由汪某某垫付,被告人丁某某和汪某某分别作为**实业公司、**视听公司的代表参与开标。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借用的**发行公司以2660966元价格中标该项目。经鉴定:贵溪市教育局2018年教学设备计算机类采购项目利润为379576元。

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6月8日主动投案。案发后,二人退回非法所得379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和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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