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大专文化,**足浴经营者,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9********,汉族,高中文化,**足浴经理,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家园**幢**室。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0月31日被原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经营“**足浴”,并雇佣被告人叶某某协助其经营管理。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先后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洗浴中心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9年7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柴某某(女)与樊某某、王某某(女)与黄某某、罗某某(女)与李某某三对卖淫嫖娼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店铺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叶某某均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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