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酒店**室。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排。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室,无业。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至7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刘某甲、康某某、李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新西兰一期酒店内协助组织卖淫。其中,丁某某和李某甲负责将嫖娼人员从新西兰小区一期丽枫酒店楼下接送至酒店409房间,康某某和刘某甲将嫖娼人员从409房间带至卖淫女房间。2020年7月31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此卖淫场所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女李某乙、迟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当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马某某、师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李某丙、某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康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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