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李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7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卢盼,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甫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8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19日、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受雇于同案人“强子”(在逃)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楼**房,结伙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场钥匙1把、赌资现金兑换记录本1本、赌资人民币47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缴获赌具、赌资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陈甫林、卢盼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平、陈甫林、卢盼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丁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平、丁某某、刘某某、卢盼、陈甫林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六册及光盘三张。
3、涉案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赌场钥匙1把、赌资现金兑换记录本1本、赌资人民币4766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5份。
5、本案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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