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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候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村**屯,住黑龙江省尔滨市呼兰区**村**屯。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侯某某、尹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尹某某、侯某某长期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并在燕郊开发区林荫大道**号楼**单元****室丁某某的住处验卡,后将银行卡卖给一名叫“大哥”的男子。经查,被告人尹某某供述曾收购银行卡70张左右,后转卖给他人赚取差额,现场扣押随身携带的银行卡25张,其中查明身份信息非本人的银行卡7张。被告人侯某某供述曾收购136张,后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现场扣押随身携带的银行卡25张,其中查明身份信息非本人的银行卡8张。被告人丁某某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帮助一名绰号“大哥”的男子贩卖银行卡,丁某某在明知尹某某、侯某某贩卖银行卡的情况下,收发快递邮寄银行卡,帮助贩卖银行卡,另供述曾从别人处收购银行卡7张转卖给“大哥”,在其住处扣押银行卡10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信用卡信息记录、手机、U盾、身份证、信用卡信息查询、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尹某某、侯某某长期收购信用卡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其中尹某某涉及的信用卡7张、侯某某涉及的信用卡8张,丁某某系二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共犯,涉及的信用卡15张,三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均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19年12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涉案光盘。

3.证据目录。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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