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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任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2********,回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村。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4月5日至2006年7月27日被强制戒毒。因复吸毒品,于2006年12月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2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街**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两次以200元价格向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在其身上查获14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净重2.7克;经鉴定,14包毒品中10包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4包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2020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豫H*****白色长安小型轿车内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丁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 扣押、称量、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  璐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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