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栋**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栋**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的一天,陈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求购冰毒,丁某某从被告人代某某处取得一包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将所得价款交给代某某。
2.2018年10月的一天,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出资向丁某某求购冰毒,丁某某从代某某处取得一包0.5克冰毒,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和刘某某,并将所得价款交给代某某。
3.2019年5月28日、6月19日、7月1日,陈某某三次向丁某某求购冰毒,丁某某每次均从代某某处取得一包0.5克冰毒,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并将所得价款交给代某某。
4.2018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向丁某某求购冰毒,丁某某从代某某处取得一包0.5克冰毒,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并将所得价款交给代某某。
5.2019年2月的一天,刘某某向丁某某求购冰毒,丁某某从代某某处取得一包0.5克冰毒,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交给刘某某。因不会使用微信转帐,丁某某便将代某某的微信号码(1509226****,昵称是"一年")告诉刘某某。随后刘某某添加代某某为好友,转帐800元。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7月27日,丁某某与代某某一起以同样的价格和方式,向刘某某贩卖冰毒23次。
6.2019年7月31日,丁某某在胶州市**庙**村北农贸市场,准备将冰毒交给刘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冰毒(重0.2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丁某某和代某某的共同住处一楼查获一包冰毒(重0.5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二楼代某某的卧室里查获一包冰毒(重0.36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黄色草梗(重0.21克,经鉴定含有麻黄碱成分),以及电子称、玻璃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胶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缮证查询结果、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
2.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
3.辨认、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被告人对同案犯、犯罪地点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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