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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丁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又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设立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息,以总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犯罪,吴某某等为首作为总公司的组织领导者,黄某甲为主作为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天道团队的组织实施者,以陆某某、李某甲、赵某某、钟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均已判决)、曾某某及被告人丁某等人作为骨干成员负责网络放贷审核工作,以张某某作为骨干成员负责财务工作,黄某乙作为骨干成员负责团队的人事管理。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后将被害人名单转交给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借贷宝、今借到等网络借贷平台,让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超高的借款利息,逾期后果、借款金额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走账。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威胁信息等方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期间,天道团队涉及到借贷人员众多,截止2018年5月24日,放贷人民币800多万元,至案发时收回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其他团队挂靠该团队放贷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回收人民币600万元以上。受到该团队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胡某某、钱某某、方某甲、范某某、俞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韩某甲、熊某某、瞿某甲、方某乙、叶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虞某某、康某、欧某甲、苏某某、陈某乙、夏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安某、金某某、冯某甲、冯某乙、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丁、陈某戊、许某某、郑某某等人。被告人丁某从2018年5月中旬加入天道团队从事网络放贷审核工作,既遂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

2018年6月1日14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永嘉天地19楼1921房间抓获被告人丁某。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天道团队敲诈勒索金额、既遂金额、未遂金额统计表、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叶某乙、胡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钱某某、方某甲、王某乙、秦某某、俞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韩某乙、熊某某、瞿某乙、方某乙、叶某甲、刘某甲、李某乙、虞某某、康某、欧某乙、苏某某、陈某乙、夏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安某、金某某、冯某丙、冯某乙、艾某某、周某甲、陈某丁、陈某戊、许某某、郑某某、叶某甲、陈某己、唐某某等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陆某某、陈某甲、钟某某、赵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丁某、黄某丙、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公安侦查卷拾肆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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