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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9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丁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摔坏。2020年3月4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马头镇马头街上找丁某要钱,在马北转盘与丁某见面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丁某用脚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右胳膊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丁某予以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谅解书;4、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5、被告人丁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因故将被害人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对丁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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