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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丁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河州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1时00分许,被告人丁某喝酒后驾驶赣C*****小型普通客车,从丰城市阁里扬出发行至丰城市新城区梦祥路(人民医院东门)交叉路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丁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9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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