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正阳县**镇**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陈某乙、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9月1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乡**村**庄路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措施不当,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由路西向路东过路的步行人陈某甲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后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3日经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0月1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9】第3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9月17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丁某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海燕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