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男,198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初中文化。群众,平邑县**镇**村**号,现居住平邑县**村。2016年11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16年5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购买中华,利群,黄金叶等品牌香烟欲运往江苏销售牟利,在日东高速平邑东高速路口欲上高速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价值80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李某的供述以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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