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镇**村**号,住乐清市**镇**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66-68号路段时,为逃避前方交警设卡检查,在机动车道上倒车,碰撞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即被害人李某甲死亡、电动车乘客即被害人金某某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3时许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市中街巷子内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委托调查函、电话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保险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病历材料、死亡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光盘制作说明、事故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存在酒后驾驶情节,但因其具有初犯、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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