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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1********,回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宁德市蕉城区**村**栋**梯**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乡**村**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3日至8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的小木凳火锅店铺楼下和宁德市东湖路的富海市场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共计30次,得款12190元。

二、2019年7月8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的富海市场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共计16次,得款8800元。

2019年8月14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富海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民警在被告人丁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在其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村C栋**梯**室卧室衣柜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以上9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手机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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