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76********,回族,初中文化,松潘县**乡(镇)**村原党支部书记,四川省松潘县人,住松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九寨沟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3日被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州黑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坝州监察委员会指定九寨沟县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移送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确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张某某、高某某、朱某某、何某某注册成立了松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在租赁土地、采挖砂石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以收取砂石提成款等方式索取**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万元。具体是:

1. 2014年底至2015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协调配合**公司在**村租地挖砂的过程中,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提出**公司每销售一立方米砂石,其要提取5元人民币的要求。2015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按丁某某的要求向其支付砂石提成款。为避免风险,被告人丁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虚假入股50万元人民币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公司部分股东出具了收到杨某某入股50万元现金的收条。之后,被告人丁某某同意**公司按照每销售一立方米砂石提取3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其计算、支付砂石提成款。

2.2016年2月7日,**公司股东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丁某某支付砂石提成款10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公司出纳朱某某先后4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丁某某共计支付砂石提成款30万元人民币。

3.2016年,被告人丁某某为唐某某担保在**公司砂石场拉砂石,并要求唐某某以后将砂石款直接给他。2018年2月7日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丁某某支付砂石款14万元人民币。

4. 2018年3月,因**公司砂石场停产,被告人丁某某与**公司代表张某某、毛某某对砂石提成款进行结算,对尚未支付的砂石提成款,被告人丁某某同意用**公司的砂石存料进行抵扣。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丁某某便将**公司的砂石通过马某甲、马某乙以四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卖到中铁十六局1号拌合站,获得砂石款共计4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丁某某将其中35万元用于归还购买成都市郫都区新政府旁商铺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松潘县**乡(镇)**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谋取利用,索取**公司财物共计94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涛

2020年8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黑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