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巧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巧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2019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两次通过翻入室方式进入巧某某**镇**街**号张某甲家中,在张某甲楼顶鸽舍,盗走34只用于比赛的信鸽。后信鸽被丁某某不慎放走2只,剩余32只信鸽被丁某某饲养于巧某某**镇**社区**号其家中楼顶的鸽舍中。案发后,32只信鸽被巧某某公安局追回后发还张某甲。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追回的32只信鸽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熊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