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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冠县辛集镇**村**号;现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租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茌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康某某大江虹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9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累犯、认罪认罚、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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